靈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靈丘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
《靈丘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規定》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靈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靈丘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縣政府重點工程的跟蹤審計監督,促進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規范化,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關于印發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的通知》(審投發〔2010〕173號)、《靈丘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審核管理暫行規定》(靈政辦發〔202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推動實現投資審計“三個轉變”。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
(一)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
(二)涉及國家戰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三)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對象為建設實施單位和項目主管單位。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時,可以對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開展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 審計程序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與財政、發改、住建、水利、林業、衛生、交通、教育等建設主體部門的溝通,逐步建立跟蹤審計項目數據庫,結合縣委縣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制訂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列出跟蹤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第五條 根據縣審計委員會批準的跟蹤審計項目計劃,由縣審計局指定審計組組長、主審,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
第六條 編制《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對整個跟蹤審計工作作出統籌安排,明確審計方式、內容和重點,作為實施某一具體跟蹤審計項目的作業依據。
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分管領導批準,經主要領導審定后,由跟蹤審計組負責實施。
第七條 跟蹤審計組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審計實施方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部分內容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進行調整。由審計組長提出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批,主要領導審定后實施。
第八條 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過程中,可以出具階段性審計報告。審計機關應當在階段性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計單位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階段審計報告中反映整改情況,最終出具完整項目跟蹤審計報告。
第九條 其他未明確程序按照有關審計規定執行。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工程造價情況;
(十)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一條 跟蹤審計應根據項目建設周期、審計目標、審計資源等因素,選擇不同的跟蹤審計方式,包括全過程跟蹤審計、分期分階段跟蹤審計、重點環節跟蹤審計。
按投資控制的特點,一般包括以下重要節點:
(一)前期階段。各類審批手續辦理、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編制及審核、施工圖設計、征地拆遷等相關內容。
(二)實施階段。招投標、合同簽訂、工程變更、費用支付等相關內容。
(三)竣工交付階段。工程結算、財務竣工決算、投資績效等相關內容。
對重要節點以外的審計內容,審計組可以采取專項審計的方式實施監督。項目有若干標段時,可選擇重要標段突出重點進行監督。
第四章 審計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可根據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采取以下兩種跟蹤審計組織方式,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工作。
(一)審計機關直接審計。審計機關成立審計組,組長與主審由審計機關人員擔任,制定有關審計方案和出具相關審計報告。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中介機構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二)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審計工作。審計機關與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委托合同,由審計機關出具相關的審計工作方案,明確審計重點,指導、監督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直接實施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的跟蹤審計,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參與跟蹤審計的中介機構費用未達到招標條件的應在公開招投標入圍的中介機構中進行選擇,選擇方式可以由審計機關根據項目的重要程度直接指定或隨機抽取;費用達到招標要求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予以確定。
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不得將其承擔的審計工作委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應當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核報告和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并利用經核查的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積極采集和運用與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相關的數據信息,利用云計算、大數據和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提高跟蹤審計效率。
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政府投資項目聯網跟蹤審計工作需要,依法向審計機關提供與本單位、本系統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信息和必要的技術文檔;在確保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協助審計機關開展聯網審計。
第十七條 審計組在跟蹤審計中發現環境保護、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設進度、資金管理使用等對項目建設造成重大影響或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事項,必須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經審計機關批準后向被審計單位及時通報并責令整改,同時上報縣審計委員會和縣委、縣政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在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過程中,依法履行監督職能,督促投資、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跟蹤審計人員可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相關活動和會議,實施過程監督,對跟蹤審計范圍內的事項進行獨立監督,不得參與項目建設各方的管理和決策。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審計人員應遵守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加強內部質量控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審計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隱瞞發現的違規問題,不得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不得參與建設管理決策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縣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