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靈丘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靈丘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靈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靈丘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細化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靈丘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管理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和《大同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適用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二)編制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產業規劃及財政預算;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重大公共建設項目、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行政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縣政府內部事務管理、人事任免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事項,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提出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執行,但可將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中符合本條規定的事項列入決策目錄,單獨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能夠依職權決策或決策更有效的,應當自行決策或依縣政府授權作出決策,不作為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履行法定程序情況納入我縣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法治政府考評內容。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縣司法局做好協助、配合工作,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廉潔性審查等程序,并擬訂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縣直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工作。
縣財政局應當對開展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 縣政府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主動公開決策事項目錄、決策事項基本情況、決策進度等內容。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的動議與目錄管理
第七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縣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依照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依照職責向縣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經縣政府批準后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第(二)項向縣政府報送決策事項建議。
第八條 縣政府將符合本細則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下列決策事項納入目錄管理,并以縣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后正式啟動決策程序:
(一)擬以縣政府名義,依法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決策事項;
(二)擬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的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議題;
(三)擬列入年度縣政府重大項目、實事項目中的重大事項;
(四)雖屬于一般性行政決策事項,但在實施過程中已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爭議較大,繼續實施可能存在經濟、社會、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因素的決策事項;
(五)其他存在經濟、社會、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因素,擬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其他決策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是政府及其部門年度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其他工作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九條 本細則第七條第(一)、(三)項承擔研究論證的單位和第(二)項主動提出決策建議事項的單位應當結合年度政府中心工作和本單位、本地區工作計劃,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擬納入本年度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建議事項,連同研究論證報告,向縣政府進行申報。決策建議事項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時間安排及措施計劃等內容。
第十條 相關決策建議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縣發改委、財政局、司法局等部門進行會商。會商過程中應當征求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對決策建議事項的意見。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決策建議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編制決策目錄草案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縣政府確定年度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報縣委同意。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外,經審定的決策事項目錄以縣政府名義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后正式啟動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調整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單位參照本細則第九條進行申報,經縣政府審定、報縣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目錄中明確的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方案起草、備案報送、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結合實際擬定決策草案。
擬定的決策草案應當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提出兩個以上方案。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草案,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因情況特殊不能在三個月內完成的,應當向縣政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長的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兩個月。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的職責,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草案向其征求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充分協商;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政府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在作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建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旁聽和新聞報道,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以及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向聽證參加人提供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應該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聽證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形成聽證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聽證報告應當包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參加人的主要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和不予采納理由等內容。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中邀請,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對決策相關問題富有經驗或進行研究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參與論證的行業專家、專業機構,其專業特長應當與決策事項相符合,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代表性,但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機構。
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一般不少于5人。
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專業領域的,應當選擇相應專業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為降低社會穩定風險和專業技術風險,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二十五條 進行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開展第三方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進行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風險源、風險點排查情況;
(三)可能引發的風險等級(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
(四)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縣政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應當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行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雙重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分別由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和縣司法局履行。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初審工作,應當征求本單位公職律師和法律顧問的意見。
決策方案草案在提交縣政府審議前,應當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認定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審議。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報請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和其他地方經驗做法;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和有關單位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承辦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承辦單位決策意見等;
(四)論證、協調分歧等有關情況報告;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決策草案含兩個以上方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三十條 縣司法局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對缺少相關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決策承辦部門,退回補充完善后重新報送。
第三十一條 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提出具體審查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決策承辦部門。審查意見包含以下情形: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建議提交縣政府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后提交縣政府討論;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建議補充履行相關程序后再送請合法性審查;
(四)超越法定權限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建議不提交縣政府討論。
第三十二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縣司法局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根據審查需要可要求決策承辦部門補充材料。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三條 縣司法局在進行合法性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合法性論證意見應當作為縣司法局提出審查意見的依據。
邀請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的,可適當延長合法性審查意見反饋時間。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只供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第四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縣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縣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由縣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縣長最后發表意見。縣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作出通過、不通過、原則通過但需要作出部分調整、暫緩、再次審議的決定。縣長擬作出的決定與出席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八條 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或提請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決策事項應當報縣委決定或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決策結果及依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條縣政府辦公室、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記錄決策過程、決策實施中的相關檔案資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五章 決策執行和評估
第四十一條 通過的決策方案中應當明確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制定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等,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或決策執行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縣政府認為有必要。
第四十四條 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中介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等,一般不得參加決策后評估。
第四十五條 決策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分析;
(五)繼續實施、終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調整決策的建議;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終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調整決策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作出相應調整。
縣政府作出終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調整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縣政府對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決策擬作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
第四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情況緊急的,縣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細則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決策嚴重失誤,或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對主要領導、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減輕責任。
第四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細則履行決策程序或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漏報的,或有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細則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有關單位邀請或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評估等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