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回引”中小學優秀教師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
現將《關于“回引”中小學優秀教師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靈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回引”中小學優秀教師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靈丘縣委靈丘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靈丘教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靈發〔2023〕3號)精神,大力實施人才強縣戰略,公開“回引”縣域外工作的優秀教師,為家鄉教育發展貢獻力量,促進全縣教育高質量發展。結合本縣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原則
堅持“以用為本、德才兼備、擇優選用、嚴格程序、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引進。
二、學科及名額
依據全縣中小學教師編制和當年度教師數量短缺及學科短缺情況,確定“回引”名額。
三、實施對象
(一)“回引”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應具有靈丘縣戶籍(原靈丘縣戶籍),或其父母、配偶常住戶口在靈丘以及在靈丘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在編在崗)的縣域外在編在崗全額事業單位教師。
(二)“回引”普通高中學校教師,應具有研究生學歷或教育部直屬六所師范院校本科師范類畢業的在編在崗全額事業單位教師。
四、基本條件
(一)申請“回引”教師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2.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有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可放寬至45周歲;
3.具有師范類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4.取得相應專業的教師資格證和普通話等級證;
5.在編在崗且從事課堂教學工作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等次及以上;
6.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崗位調整;
7.特殊情況可一事一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回引”:
1.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不同意調出的人員;
2.受到懲戒、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3.受過司法機關刑事處罰、有犯罪嫌疑正在調查或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紀律審查的人員;
4.未過試用期的人員;
5.有服務年限規定且服務期未滿的人員;
6.其他不符合“回引”條件的。
五、辦理程序
(一)發布公告。“回引”名額經縣編委會批復后,由教師“回引”工作領導組在縣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公告。
(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專人在指定地點和規定時間內進行,申請人員現場報名、現場驗證,報名時需提供以下材料:1.《靈丘縣中小學教師“回引”個人申請表》;2.《誠信承諾書》;3.身份證;4.畢業證(含《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5.教師資格證、普通話證;6.現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聘任證書;7.現工作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調出證明(需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8.靈丘縣籍貫等有關證明(戶口簿、結婚證、戶籍證明、父母或配偶屬工作人員的需提供其單位及主管部門證明)。經審查符合條件者進入面試環節。
資格審查貫穿“回引”工作全過程,如有申請人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通過資格審查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面試、“回引”資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三)能力測試。教學能力測試以試講、試教為主,實行百分制,其中講課60分、答辯40分,測試成績須達到80分及以上。
(四)確定人選。根據教學能力測試成績(不達合格分數線的除外)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分別按照崗位擬“回引”人數1:1的比例擇優確定考察人選。測試成績及排名在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布。
(五)考察體檢。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素養、業務能力、現實表現、工作業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按照《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對“回引”人員的檔案進行審查。考察合格者進入體檢環節,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費用自理。考察體檢不合格者,不予“回引”。
(六)公示商調。擬“回引”對象在縣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七)確定崗位。依據學校編制空缺情況,按照職稱崗位、城鄉區域、學段學科等條件,對調入人員安排到相應的一線教學崗位。
六、其他要求
接收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空額編制;“回引”人員必須服從組織安排和崗位調整,原則上安排到與所學專業相近的崗位。
七、組織領導
為保證“回引”工作有序公正進行,成立縣“回引”中小學優秀教師工作領導組,組長由分管教育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編制、人社、財政、教育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教科局,辦公室主任實行雙主任制,由縣人社局、教科局負責人兼任,負責組織召開“回引”工作聯席會議,承辦“回引”工作日常事宜。
八、嚴肅紀律
(一)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公開選聘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回引”。
(二)嚴格落實《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公開選聘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嚴守工作秘密。
(三)“回引”人員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回引”資格,如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等,或在教學能力測試、體檢、考察過程中出現作弊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取消其“回引”資格。
(四)“回引”工作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對“回引”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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